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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攻擊可以立案嗎?

人身攻擊可以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可以立案偵查。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選擇通過民事訴訟或者刑事自訴追究侵權人的責任。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罰。實踐中,受害人可以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申請立案。

人身攻擊在法律上沒有壹個完整的定義,只是壹個邊界。

根據事實依據,人身攻擊應當是輿論引導,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明顯的個人主觀意誌,有針對性地使用言語或言論對他人造成傷害。這些話或言論通常帶有明顯的色彩或攻擊性。

人身攻擊主要是指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隱私,或者使他人精神生活受到壹定侵害,導致嚴重後果。這樣壹個在法律上侵害他人權利的當事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人身攻擊壹般可以起訴,但仍需明確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綜上所述,如果言語攻擊侵害了他人名譽,可以先與對方協商,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協商不成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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