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社會工作者工資待遇指導標準公告
為促進社會工作發展,保障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待遇,穩定人才隊伍,根據《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發展和人才激勵保障的意見》(民發[2016]186號)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本標準用於指導我市公益性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的工資待遇。按照以崗定薪、以績取酬、按勞取酬的原則,結合學歷、資歷、業績、崗位等各項指標,確保社會工作者工資不低於同等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城鄉社區專業社會工作者的工資,按照我市原工資制度執行。
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工資指導價,綜合考慮社會工作者的專業水平、學歷、資歷、業績、崗位等因素,參照同類人員合理確定工資待遇,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各區可根據所在地區實際情況,在工資指導價位標準內10%調整工資水平,確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工資成本。
壹、廈門市公益性社會組織社工工資指導價位
二、社會工作者崗位和晉升條件
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用人。參賽選手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守社會工作職業規範,具備崗位要求的專業能力和技能水平,取得相應的國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同時,聘用和晉升按下列規定執行:
1.高級社工:待國家相關政策明確後待定;
2.社會工作者:持有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取得證書後,第壹次被聘為三級社工。社工原則上在區間內由低到高晉升,每級工作時間不少於2年。
3.助理社會工作者:持有助理社會工作者專業水平證書。取得證書後,首次受聘為二級助理社工。二級助理社工晉升聘用為壹級助理社工的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2年。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廈門市民政局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