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壹)項和第(二)項,造成森林、林木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林木三倍,可以並處毀壞林木價值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汙染條件的車輛運輸油類、糞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通過地表水源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運輸危險化學品通過飲用水和地表水源保護區,未向公安部門申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勘查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開采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向江河、湖泊、水庫等水體傾倒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在限制開發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房地產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七十壹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以壹百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依照本條例其他規定,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七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應編制規劃而未編制規劃或規劃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開發建設項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