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費用不同:債權人請求返還占有時,善意占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賠償保管、維修等必要費用;惡意占有者沒有這種權利。
3.不同的賠償責任:未經授權的占有人“使用”占有物,造成磨損、貶值或者損壞的,由惡意占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善意的獨立占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善意所有人超越想象占有權限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擴充數據區分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的方法;
壹.主題
就主體而言,轉讓方必須是無權處分人,受讓方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有在讓與人無權處分財產的情況下,原所有權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以犧牲原所有權人的利益為代價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才有必要適用善意取得。
而且受讓人要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第三人的行為是有效的,不存在壹個行為被撤銷或者無效保護其利益的問題。
第二,對象
在客體方面,從《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動產為公示原則,不動產為公示原則。
第三,主觀方面
主觀上來說,受讓方應該是善意的。所謂“善意”,主要是指不知情,即行為人不知道有壹些因素可以影響某壹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要識別這種“精神狀態”,我認為應該考慮以下因素:
首先,受讓方是否有“明知”的義務,受讓方能否通過自己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對轉讓方的了解來判斷自己的收購是善意的;
其次,受讓方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如果受讓方明知自己取得的東西的價格與實際價值相差很大,可以認定為“非善意”;
最後要考慮交易地點是否符合常識。需要強調的是,善意取得是立即取得,所以善意取得的時間點應當是法律行為發生的時間,即財產轉移的時間。至於事後是否知道,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
第四,客觀方面
客觀地說,善意取得必須依據壹定的法律行為而存在,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讓方通過交易從轉讓方取得財產,受讓方的這壹行為是“支付合理對價”的合法行為。
我國《物權法》關於“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的規定,充分說明了這種行為的本質是必須有償的,通過贈與、繼承等無償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具有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既適用於動產,也適用於不動產,但不適用於貴金屬、毒品、麻醉品、國有專有財產、贓物、贓物等法律禁止流通的動產或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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