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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37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7條規定如下:

1.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債務人的相對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相應權利義務終止;

2.債務人采取措施保全或者強制執行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兩個相對的概念,具體區別如下:

1,兩者性質不同。債務人是欠錢的壹方,債權人是借錢的壹方;

2.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債務人是履行義務壹方,債權人是享有權利的壹方;

3.這兩者的含義是不同的。債務人是債權關系中的壹方,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條件向對方承擔壹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債權人是有權要求對方做或不做某壹行為的人。

綜上所述,法律具有秩序、正義、效率、利益的意義,但法律象征著對普通人的保護和希望的意義。法律依然以其獨特的意義和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後壹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們安居樂業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7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債務人的相對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相應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538條

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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