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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意義

法律分析:第壹,在偵查階段。

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了解案件事實,辦理取保候審,代為申訴、控告。

第二,在審查起訴階段

律師主要審查各種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律師在這個階段可以接觸到起訴意見和鑒定材料,可以清楚地了解犯罪的涉案金額、傷害程度等重要情況。律師根據案件信息,及時向檢察機關提出建議,如偵查機關舉報的罪名是否正確,偵查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過程中是否有非法取證行為,偵查機關未註意到或者忽略的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節和證據等。

第三,在審判階段

律師將根據自己之前掌握的所有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嫻熟的情節依據法律知識,全面對抗公訴機關,與公訴機關進行全面的口水戰,壹場真正的法庭之戰將全面展開。律師會根據事實和證據法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請求法庭充分考慮他們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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