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無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改變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二。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裝修工程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後方可施工;沒有設計方案,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工程,無設計方案的,責令改正,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改變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
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三)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與陽臺連接的磚混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頂、樓板、梁、柱、支撐、墻體、連接節點和基礎。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自身重量和各種外力傳遞給基礎的主要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節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