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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改變房屋結構違反《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改變房屋結構要看情節輕重,違反了《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五條。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建築立面或者在非承重外墻上開設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分析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在施工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不得施工。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任何設計方案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改變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業主未經批準不能改變房屋原有結構,尤其是壹些承重墻,可能會影響整個房屋的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五條* *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三)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與陽臺連接的磚混墻體;(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頂、樓板、梁、柱、支撐、墻體、連接節點和基礎。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自身重量和各種外力傳遞給基礎的主要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節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任何設計方案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改變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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