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是指受傷後對傷殘程度的鑒定。傷殘鑒定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和戰鬥傷殘。壹般由司法部門(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進行相應的傷殘鑒定。
二、在哪個科室做傷殘鑒定?
傷殘評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在客觀檢查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和確定的過程。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傷致殘,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必須在治療結束後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即因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傷或者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在治療結束後15日內。如果受害方不申請,則視為壹般傷害。傷者必須在治療結束後15天內申請傷殘鑒定。受傷人員在15日內未申請傷殘評定的,視為放棄領取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和傷殘器具費的權利。
超過申請期限提交的申請無效,即醫療終結後15天後的申請無效,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再受理。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後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並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是:壹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分為10等級。受傷人員符合兩個以上傷殘等級的,最終的鑒定結論應為重度傷殘等級,但應分別寫明各個地方的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後15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這裏的“壹方”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壹方,不包括未受傷的另壹方。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重新評估申請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並將重新評估結論書面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壹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傷殘鑒定的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特性、保存狀況和接收時間。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樣品和非生物樣品、對照樣品材料以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其他鑒定材料。
根據法律規定,傷殘鑒定是指受傷後對傷殘程度的鑒定。壹般司法部門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進行相應的傷殘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