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和義務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壹、傷殘鑒定不公平怎麽辦?
取得證明後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可以收集自身工傷待遇的相關證據,在半個月內提出異議,再次申請工傷認定。
二、工傷傷殘鑒定期多長?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三、申請傷殘等級鑒定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傷殘等級鑒定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證(有戶口本無身份證)
2.委托書(由律師事務所或交通隊出具)
3.病歷、診斷證明、入院記錄和出院小結
4.x光、ct照片和報告表格
5.建議受害人在做傷殘鑒定時,起訴後向法院申請委托相關部門進行鑒定,避免保險公司等被告提出程序性問題,耽誤您的時間,影響您的權益保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壹)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職工所在單位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代理機構未履行相關協議或規定的;
(五)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