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綽號侵犯了公民哪些權利?

法律分析:

綽號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和名譽權。給別人起外號是壹種侵害個人權益的行為。民事主體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除前述人格權外,自然人還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妳可以要求他道歉。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如果昵稱帶有侮辱性,就是侵犯名譽權。侮辱是指通過言語、文字或行為故意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文字或行為,也可以是上述幾種集中方式的混合。名譽權是公民保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對於公民的名譽權,每個人都有不作為的法定義務。只有當行為人違反了法定義務,以積極的方式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嚴,其侵權行為才具有違法性。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壹百零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壹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衍生問題:

新聞報道是否影響他人名譽,侵犯名譽權?

行為人為了公眾利益進行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捏造、歪曲事實的;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的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的義務;

(3)使用侮辱性詞語貶低他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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