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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案件的程序規定

處理傷害案件的過程要經過幾個階段。

故意傷害案件的辦理流程:公安立案後進行調查,包括現場勘查(提取、固定兇器等客觀物證)、詢問相關證人、對被害人進行法醫傷情鑒定(對鑒定結果有疑問的,可以重新鑒定)、詢問犯罪嫌疑人(如果到案)並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壹般為取保候審或刑事拘留),然後報請逮捕,批準後移送案件(取保候審後可直接移送不逮捕)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按刑事案件處理。刑事案件壹般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1,調查:

公安機關可以對打架鬥毆中故意傷害的重大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

2.審查和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試用: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副本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

綜上所述,傷害案件的程序規定比較復雜。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20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予以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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