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購買商品/服務,商家拒絕開具發票,不符合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消費者應主動索取發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商家拒絕開具發票,可以通過法律維權渠道直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撥打12366投訴舉報,或者聯系主管稅務機關投訴舉報。發票應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和欄目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擴展數據: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壹)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並報送發票數據的;
(四)發票的使用情況;
(五)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六)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7)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參考資料: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