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為價格欺詐,也稱為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消費的下列13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
1,價簽,價目表等。標明產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
2.對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在同壹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價簽或者價目表,低價招徠顧客,高價結算。
3、使用欺騙性或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誘導他人與之交易。
4.標註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優惠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無對比。
5.標明的減價商品或者服務的折扣幅度與實際情況不符。
6.銷售加工品時,未標明加工品和加工品的價格。
7.以價外贈送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未如實標明贈送商品的名稱和數量,或者贈送的商品為假冒偽劣商品。
8.購買、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受價格附加條件約束時,附加條件未標示或者標示模糊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理由,虛假優惠折扣,謊稱降價或即將漲價,誘騙他人購買。
10,購買、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在價格承諾之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11.以虛假表示購銷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價格,欺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12,通過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數量短缺等手段。,數量或質量與價格不符。
13.謊稱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貿易商或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985條
受益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遭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履行道德義務的報酬;
(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
(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