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商家只是誤發錯貨,當事人可以要求更換商品或者退貨,但不得要求懲罰性賠償。
2.商家故意發錯貨,構成欺詐的,當事人可以獲得懲罰性賠償,商家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遭受的損失。增加的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
經營者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處罰。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
(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對銷售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者依法應當保護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