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公民和法人需要根據法院判決執行,即使是行政機關也要依法履行生效的判決。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義務方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雖然是訴訟中的特殊主體,但如果不執行判決,法院可以通知銀行從行政機關的賬戶中劃轉行政機關應當返還的罰款或者賠償金。而且,行政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執行的,每天可以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此外,法院還可以依法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法院將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行政機關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通知銀行將應當返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繳納的款項從行政機關的賬戶中劃撥;(二)逾期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處以每日五十元至壹百元的罰款;(三)行政機關拒絕執行擬公布的情況;(四)向行政機關的監察機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通知銀行將應當返還的罰款或者應當支付的款項從行政機關的賬戶中劃撥;(二)逾期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處以每日五十元至壹百元的罰款;(三)行政機關拒絕執行擬公布的情況;(四)向行政機關的監察機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