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罪刑法定原則要求:
1,司法機關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認真把握壹個犯罪的本質和具體構成要件,嚴格區分罪與非罪,這個罪與那個罪,準確定性,量刑適當,不枉不縱;
2.司法解釋不能違背刑事立法意圖,不能代替立法法。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
1.排除習慣法: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罪刑法定。所以刑法必須是成文法,習慣法當然不能成為刑法的淵源。
2.禁止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刑法只能適用於實施後的犯罪,而不能適用於實施前的犯罪。
3.禁止類推解釋:類推解釋是指對於沒有明文規定的事項,引用與行為性質最相似的規定予以處罰。類推解釋類似於自由裁量,允許法官根據類似的刑法規定隨意定罪,以不作為為重,這當然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因此,罪刑法定原則必須禁止類推解釋。
4.禁止絕對無限刑:罪刑法定原則要求什麽樣的刑罰應該由法律規定,禁止絕對無限刑是為了防止法官的任意性。
5.刑罰法規適當性:是指刑罰法規規定的罪名和刑罰應當適當。
6.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在刑法中明確規定什麽是犯罪,應當判處什麽樣的刑罰。
三、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內容
1.懲罰的嚴厲程度應該與罪犯所犯罪行相稱。
2.懲罰的嚴厲程度應該與罪犯的人身危險性相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五條
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但是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因為已經預見到而認為可以避免,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