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2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後證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13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賣方承擔。”
根據上述規定,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不過,買家應該先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辦理退房手續,返還購房款,並賠償購房人因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
如果商品房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購房者還有權要求退房和賠償損失。
如果商品房主體結構以外出現質量問題,尚未嚴重影響正常居住,那麽購房者只能要求開發商負責維修,無權要求退貨。當然,因維修影響房屋原有使用功能的,由開發商負責賠償損失。
因此,可以先向房屋質量保證書上指定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定。如果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妳有權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如果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妳有權要求開發商維修,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遇到房屋質量問題,要根據不同情況決定采取什麽措施維權。法律規定了很多方法,當事人要權衡哪種方法對自己更有利。
擴展數據:
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國政府先後頒布了《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條例》和《商品房實行住宅質量保修和房屋說明制度的規定》。這些房地產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應當載明經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實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單位。開發商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商品房銷售後,委托物業管理等單位維修的,應當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確載明委托單位。
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的保修期從主任交付竣工驗收合格的住宅之日起計算。正常使用情況下,所有零部件的保修內容和保修期限為:屋面防水3年;
墻面、廚房、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墻壁和天花板抹灰層脫落1年;地面凹陷開裂,大面積出砂1年;門窗開裂,五金損壞,潔具1歲;管道堵塞2個月;。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采暖制冷系統和設備的保修期為壹個采暖期或制冷期;
其他零部件的保修期由雙方約定,房產中介可以延長上述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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