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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時業主應向開發商索要哪些材料?沒有可以拒絕的房間嗎?

1.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項目交付前五日內在交付現場的醒目位置公示下列材料,公示期不得少於30日: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法律法規要求的開發項目驗收並投入使用的證明材料,其中已申請聯合驗收的,已納入聯合驗收的項目只能公示聯合驗收結果通知書;

(二)主要使用功能、結構安全以及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影響的品牌、型號、產品標準、生產廠家等重要建築工程材料的信息;

(3)商品房實際面積調查報告(供業主持身份證查詢);

(四)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查驗、備案或者移交;

(五)明確建設單位受理和處理商品房投訴的渠道和聯系方式;

(6)有關管理部門要求或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公示的其他材料;

2.交房現場需提供的相關資料:建設單位應向買受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等資料,包括《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管線分布(水、強電、弱電、填充墻)竣工圖、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指南或手冊。

納入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應用範圍的住宅建設項目,在交付紙質材料的同時,應當提供數字版(BIM)住宅使用說明書。

3.商品房交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買受人有權暫停或拒收該房屋,並可以選擇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1)交付的房型與設計圖紙不符或房屋實測面積超出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誤差範圍;

(2)建設單位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

(3)經批準的規劃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未在法定期限內書面通知買受人的;

(4)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進行重新核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開發企業與業主在公平自願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形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業主應查看合同是如何約定房屋交付的,根據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與開發企業協商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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