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簽訂房屋預售合同不是正式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預售人與預購人在約定時間內將已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權轉移給預購人,預購人向預售人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並按期驗收商品房的書面約定。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壹種以在建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但又不同於壹般的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某壹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為了履行預約合同。預約合同與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壹方只能要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要求對方按照預約合同的內容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成立時,房屋並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故標有“預售”字樣,但商品房預售合同絕非預約合同。因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售人和預購人對房屋的位置和面積、價款交付方式和期限、房屋交付期限、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等都有明確的約定。,雙方可以根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約定直接履行,並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達到雙方的交易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根據商品房預售情況,開發建設投資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商品房預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相關工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