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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過程中,有時公司的利益可能會受到其他股東的侵害。如果公司疏於處理,那麽為了維護公司和個人的利益,其他股東有權提起訴訟。股東派生訴訟要遵循壹定的原則,符合條件的可以前置訴訟。那麽股東派生訴訟前置程序的條件是什麽呢?對於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我們通過下面壹起學習吧。
壹、我國股東派生訴訟前置程序的條件是什麽?
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也對股東派生訴訟附加了壹定的前置條件。根據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具有提起派生訴訟原告資格的股東, 可以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派生訴訟前置程序的具體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152條確立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其中,關於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前置程序的具體規定主要包括: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公司法》第條規定情形的,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監事有《公司法》第條規定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可以按照規定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監事會或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將使公司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引入有利於股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股東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必須在壹定條件下進行。只有當公司法人不處理侵權行為時,其他股東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原告起訴前必須要求公司采取措施。如果請求沒有得到答復,那麽就可以啟動訴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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