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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了什麽是通過意思表示設立民事主體。

《民法通則》明確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法,以人為本。

民法中的“人”稱為民事主體。“人”是活動的參與者,是權利的享受者,是義務的履行者,是責任的承擔者。

壹.分類

民事主體是民事權利的持有人,法律對不同類型的民事主體有不同的規定,可見民事主體分類的重要性。

民法通則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自然人、法人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將個人獨資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納入民事主體範疇,規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三類民事主體。

第二,自然人

民法對人的關懷,不僅是從搖籃到墳墓,而且是從生前到死後。

1,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生來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存在因為性別、地域、民族、年齡、職業的不同。自然人在民事權利能力上壹律平等。

民法通則對民事權利能力的突破。

《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胎兒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從民法基本法層面,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胎兒保留)以法律支持。

2.民事行為能力

與民事權利平等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能否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

根據年齡、智力和心理健康狀況的不同,自然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限制降至8歲。

之前《民法通則》規定的年齡是10周歲,現已廢止。

3.監護制度

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客觀情況,是民法規定的監護制度的意義所在。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法人、非法人組織等民事主體類型中沒有監護人。

《民法通則》規定了新的確定監護人的方式:“遺囑指定監護人”

遺囑,作為壹種在自然生命之前自願安排來世的文明方式,用於安排財產繼承。《民法通則》實施後,父母也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民法通則》規定,成年人可以事先安排可能需要的監護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書面確定監護人。這為我國社會養老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成為監護人。

除了上述內容,《民法通則》還規定了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監護人資格的撤銷等內容,監護制度的內容很好地體現了慈母般溫暖的民法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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