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八十壹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防止汙染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
禁止在未設置專用煙道的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和商住綜合樓內與住宅樓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惡臭、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壹百壹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未配套專用煙道的商住樓、商住樓內與住宅樓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惡臭、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區域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燒烤食品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