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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商事主體的效力[1]
不同國家的法律對商事登記對商事主體的效力有不同的規定,可以歸納為三個立法例:
1.商事登記是商事律師取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條件。未經登記和公告,不得設立商事律師,其行為不能認定為商事行為。然而,對於商業個人和商業夥伴關系,商業登記只是聲明性的,這是對其商業身份的法律確認。行為人未經登記從事商業活動,不享有商人的權利,但必須履行商人的義務。德國、法國和瑞士的商法都遵循這壹原則。
2.商事登記的功能只是保護商事主體的商號權、商標權等特殊權利。荷蘭商法奉行這壹原則。
3.商事登記是各種商事主體成立的必要條件。行為人未經商事登記進行商事經營活動的,既不能享有權利,也不能履行商人的義務,該行為被認定為無效。中國現行法律奉行這壹原則。
(2)對第三方的影響
合法有效的商事登記必然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這種影響也包括三個方面。
1.第三人與商事主體之間基於信托登記事項的交易受法律保護。登記事項不真實的,商事主體有責任賠償第三人因信托登記事項遭受的損失。
2.依法登記的事項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法登記的事項,無論相對人是否知道,都對其發生法律效力。商業名稱經登記後受法律保護的,第三人不得侵犯其商號權。
3.必須登記的事項,未辦理登記或者應當辦理登記並公告的,或者已辦理登記但未公告的,不得用於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不知道其法定代表人已變更並與原法定代表人進行交易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