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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對地面(水上)第三人賠償的責任原則是什麽?

我國《民用航空法》規定,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墜落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上)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但是,如果損害不是造成損害的事故的直接結果,或者根據國家有關空中交通規則,損害只是由民用航空器在空中通過造成的,受害人無權要求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墜落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包括兩種情況:

(1)民用航空器在飛行中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如航空器在半空中墜落造成的人員傷亡;

(二)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墜落的人或者物造成的地面(包括水面)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如飛行中的航空器在空中遺留的物品造成的人員傷亡。而且,地面第三人遭受的損害必須是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墜落的人或者物直接造成的。如果所遭受的損害不是造成損害的事故的直接結果,受害者無權要求賠償。

從上述規定來看,民用航空器經營人對民用航空器造成的地面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是指損害發生後,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的壹種法律責任形式,其目的是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無過錯責任雖然不考慮過錯,但應以因果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同時以因果關系作為歸責的基本要件。

如果損害不是由被告的行為和物品造成的,那麽被告對這種損害不承擔責任。結合本案,原告必須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失與被告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被告能夠證明損害純粹是由原告的故意行為和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則不能認為被告的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被告對損害結果不承擔無過錯責任。

因此,在提出索賠時,受害者必須證明以下情況才能獲得賠償:

(1)地上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客觀存在;

(二)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是由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墜落的人或者物直接造成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壹百五十七條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墜落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但是,如果損害不是造成損害的事故的直接結果,或者根據國家有關空中交通規則,損害只是由民用航空器在空中通過造成的,受害人無權要求賠償。

前款所稱飛行中,是指民用航空器使用動力實際起飛至著陸沖程結束的期間;對於輕於空氣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中是指從其離開地面時起至其再次著陸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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