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組織,勞動者也可以向工會反映情況,要求工會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
3.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勞動行政部門將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如不支付,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員工可以隨時終止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壹來,企業對工人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3.不簽合同可以導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不利;
4、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簽訂合同約定試用期,企業可以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不簽合同,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員工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5.未簽訂合同仍不能免除員工繳納各項社保費用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該履行勞動法規定的所有義務。如果沒有,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綜上所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繳納社保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需要對未簽訂勞動合同和未繳納社保的進行賠償和補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