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日7時至10、15時至20時,禁止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載客汽車、臨時行駛號牌的載客汽車、無載客的出租汽車和實習期間駕駛員駕駛的載客汽車在下列道路行駛(周六、周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1)延安高架路(S20以東);
(2)南北高架路(呼瑪路至魯班立交);
(3)逸仙高架路(全線);
(4)滬閔高架路(全線);
(5)中央路(全線);
(6)華夏高架路(全線);
(7)羅山高架路(全線);
(八)度假區高架路(中心路至秀浦段);
(九)內環高架路(內環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錦繡路出口、外環錦繡路入口至黃興路出口路段除外);
(十)南浦大橋;
(11)盧浦大橋;
(12)延安東路隧道。
二是對於通告中未列出的高架橋(城市快速路),對上述小客車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按照道路上設置的交通標誌、標線執行。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違反禁令標誌的行為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市公安機關根據必要、合理和有利於交通暢通的原則,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劃分交通時段、劃定限制通行區域、核發機動車通行證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導交通等交通管理措施。前款規定的交通管理措施,應當通過設置交通標誌、標線或者發布通告、決定等方式予以明確。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應當遵守上述交通標誌、標線指示、通告和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條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管轄有爭議的,報請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並通知爭議雙方。
第五條交通技術監控數據記錄的違法行為,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數據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應當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被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