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業務處理的基礎:
1,《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2004年第12號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6);
2、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實施細則》的通知(湘勞社發〔2003〕232號);
四。業務流程:
養老保險審計分為書面審計和實地審計。
(A)書面審計程序
1.經辦機構稽核部門根據工作計劃和進度,提前3日向被稽核對象送達《社會保險稽核通知書》,告知稽核內容、要求、需提交的相關材料及材料提交時間。
2.審計人員應當對被審計對象提交的材料和數據進行審查,並做好審計記錄。對不符合報送要求的材料和數據,應要求被審計對象報送或重新報送。
3、審計情況應記錄在案,審計人員根據記錄填寫《社會保險審計工作記錄表》,並由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不能取得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和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的,審計人員應註明拒絕的理由。
4.審計情況的處理:
書面審計未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經辦機構應當在審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其審計結果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並送達《社會保險審計通知書》。
發現被審計對象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派出機構應當對其進行現場審計。
5、審計資料的歸檔。
(B)現場審計程序
1.根據工作計劃和日程安排,經辦機構稽核部門應提前三天向被稽核對象送達《社會保險稽核通知書》,告知稽核內容、要求、方式、時間及需要準備的相關材料。在特殊情況下,現場審核可以不提前通知。
2、審計人員(兩人以上)應主動出示公文,說明身份,並做好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和審計協調工作,取得審計對象的支持和配合。
3、審計情況應記錄在案,審計人員根據記錄填寫《社會保險審計工作記錄表》,並由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不能取得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和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的,審計人員應註明拒絕的理由。
4.審計情況的處理:
現場審計未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經辦機構應當在審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其審計結果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並送達《社會保險審計通知書》。
現場審計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審計人員提出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審計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被審計單位送達社會保險審計整改意見,並報市人力社保局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科備案,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整改;被審計單位在收到社會保險審計整改意見書後30日內未申請復核,且拒不整改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經辦機構應當填寫《社會保險行政處罰提請建議書》,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局處理。
5、審計資料的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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