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世界排名前50大學的留學生,直接落戶上海,沒有任何要求。
2.世界排名前51-100大學的留學生,交滿六個月社保即可落戶,沒有社保基數和工作要求。
3.學校不在世界前100的留學生,只要交了6個月1倍社保基數或者1.5倍社保基數12個月就可以申請落戶。
結算流程如下:
1、有效身份證件和《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2、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證明;
3.本市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或企業納稅證明;
4.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證書及相關聘用合同證明;
5、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證明和無犯罪記錄證明;
5.本人或本人同意接受落戶單位或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租住公房證明。
7.相關部門要求的其他必要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根據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放《持有上海市常住戶口人員通知書》,持證人憑《持有上海市常住戶口人員通知書》和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及相關證明辦理遷入落戶手續。
法律依據: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八條
需要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第九條(投標條件)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來滬境內人員,可按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10條(驗收和竣工)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後,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憑證,並將材料移交公安部門;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壹次性告知申請人材料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