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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玩手機,被老師沒收了。誰錯了?(從法律角度)

僅供參考,教師教育工作必須在《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法》、《教育法》、《教師法》等與教育有關的法律範圍內工作。《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專業水平”。《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也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批評教育,不得開除。”可見,教師只能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不得侵害學生的合法權益。對於壹些在課堂或考場上違反學校紀律或規章制度,影響他人學習的學生,教師為了制止學生的行為,只能暫時沒收其物品,並妥善保管沒收的物品。事後對其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並將沒收的物品退還給學生或交給學生家長。因為老師沒有依法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已經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將沒收的物品據為己有(消滅事實即不返還)。“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法律允許的生產資料和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其行為侵犯了學生的合法財產。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教師承擔第壹百壹十七條:“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無法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還應當賠償損失。妳的是壹般的玩具。建議妳還是算了吧,免得影響妳的前途。如果妳的貴重物品異常,可以先和老師協商,讓老師把妳的原件還給妳。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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