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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和投訴的區別

上訴和投訴的區別:

1,目的不同:起訴書是用於啟動壹審程序的訴訟文書,而上訴狀是用於啟動二審程序的訴訟文書;

2.內容不同:起訴書應寫明原被告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而上訴狀應寫明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3.法律效力不同:起訴書是啟動壹審程序的必要文件,必須按照規定提交,否則法院不予受理。上訴狀是啟動二審程序的必要文書,但在壹審程序中不能提交,只能在壹審判決作出後提交;

4.格式要求不同:起訴狀和上訴狀的格式要求不同。申訴書需要按照規定提交,格式要求嚴格,而申訴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上訴的條件具體包括:

1,必須有符合條件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

3.符合法定上訴期限。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上訴的內容要明確。當事人請求上訴的,應當在收到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後15日內提出上訴,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提交上訴狀副本;

5.上訴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

上訴的情況包括: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的;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綜上所述,上訴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第壹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撤銷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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