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傷害屬於四種工傷。具體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下列情形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壹)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住所、經常居住地、宿舍的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上下班途中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上;(三)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並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的時間內通過其他合理的路線上下班。首先,對於“上班途中”這壹規定,重點在於對“合理”二字的理解。所謂“合理時間”是指合法的時間。我們都知道通勤是有時區的,可能早壹點,也可能晚壹點,比如下班加班,或者下班高峰回家。這些都是合理的時間。所謂“合理路線”,是指日常工作中因為必要的活動而采取的路線,比如下班路上去菜市場買菜,或者去接孩子。這些都是合理的路線。其次,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上述認定工傷的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條款。也就是說,員工只有在無主要責任的情況下,即對方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認定為工傷。最後,我院給大家簡單講解壹下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壹是必須有勞動者與單位的合同,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才能申請工傷認定。因特殊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盡可能收集勞動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如工資條、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證》等,在壹定情況下可作為認定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第二,員工應證明傷害發生在“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內。基於“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原則,既然員工認為自己受到的傷害是工傷,就應該提供證據證明這壹點。比如他們因為加班而要比正常下班時間多耽誤很多回家時間,或者因為要接孩子放學而選擇了壹條平時不用的下班路線。這些都需要員工自己去證明。第三,時間限制。申請工傷認定是有時限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此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也可以在壹年內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