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法律和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保障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在日常生活、生產勞動、交往和社會交往中,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障。(二)民族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法使用各民族的語言文字。《民族區域自治法》第21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如果同時使用幾種通用語言執行職務,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三)有關學校使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或者進行雙語教學。《教育法》明確規定:“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4)鼓勵各民族相互學習。《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幹部互相學習。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要在學習和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漢語。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工作人員熟練使用兩種以上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應當給予獎勵。”(5)幫助和創造條件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根據《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根據需要和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教學和研究。”(6)大力培養國家語言文字工作人員。政府先後在中央和少數民族地區建立了工作機構和研究機構,培養了大批從事少數民族語言工作的幹部和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