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這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力。地方性法規是指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就城鄉建設和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壹、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序
制定地方性法規需要壹定的程序。首先,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其次是地方性法規草案,由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起草。最後,審議通過後,常委會將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地方性法規的效力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僅限於本行政區域,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同時,地方性法規不得與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第三,地方性法規的修改和廢止
地方性法規的修改和廢止也需要經過壹定的程序。需要修改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提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修改後的地方性法規需要重新頒布。
綜上所述,設區的市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這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需要經過壹定的程序,其有效範圍僅限於本行政區域,並且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同時,地方性法規的修改和廢止也需要經過壹定的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城鄉建設和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事項的地方性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城鄉建設和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事項的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