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有三個法律淵源: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起初英國只有普通法,但到了公元13世紀末,普通法變得非常僵化,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訴訟當事人開始直接向國王上訴。國王非常惱火,他把壹些案件交給議會秘書審理。理事會的秘書作出了壹項判決,這項判決只是根據他自己的良心約束訴訟當事人。他的判斷已經發展成為壹套新的法律。這種規律叫做衡平法。衡平法是在大法官的審判實踐中運用教會法、普通法和中世紀西歐商法的壹些原則和規範,並加以改進和完善而形成的。衡平法以“正義、良心和公平”為基本原則,以實現和體現自然正義為主要任務。同時,衡平法的產生也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壹些不足。所以衡平法只能和普通法壹樣,主要是判例法,是法官判例形成的商品經濟下調整財產關系的規範。但是股權的形式更加靈活,在審判中更加註重真實,而不是拘泥於死板的形式。“Equitylaw”的意思是平等和正義。這是壹個相對於普通法的概念。現代衡平法是指英國法律通過衡平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審判活動發展起來的壹套判例法規則。由於早期的普通法傳統,在信托、借貸、保險等新形式的糾紛中,不可能給予當事人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這是普通法程序規範中沒有涉及的。因此,從大約14世紀開始,衡平法法官基於“良心”和“正義”的原則發布禁令或特別履行令,給予當事人超常的救濟,從而逐漸形成衡平法判例。公平包括壹系列原則。如“Equityisequality”、“衡平法重在意思而非形式”、“衡平法不允許沒有法律救濟的違法行為”。“Equitydoesnothinginvain”等。,突出了衡平法不受法律程序約束的特點,給予當事人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直到19年底,衡平法始終與普通法並行。作為普通法的重要補充,衡平法側重於普通法不能很好調整的財產糾紛領域。尤其是信托、合同、保險等。1675號Cautley訴Granville案確立了衡平法優先的沖突原則,但僅限於普通法無法補救的案件;1875年生效的英國司法法將普通法院與衡平法院合並,結束了兩套法律規則並行的局面。然而,衡平法的原則和精神仍然在鼓勵法官在現代英國法中創造新的規則和補救措施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美國法在繼承英國法傳統的同時,完全吸收了衡平法的精神和規則,從而形成了英美法系的大法官制和自由心證的特點。普通法和衡平法都以判例為基礎,它們的產生依賴於王權,但二者仍有區別:(1)調整的對象不同,普通法的調整對象是全方位的,幾乎涉及法律的所有領域;股權調整的對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律無法調整的私法領域。(2)普通法的淵源主要是習慣法;衡平法受羅馬法支配。(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復雜而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簡單而靈活。(4)救濟方式不同,普通法的救濟方式只有損害賠償。衡平法上有許多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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