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規定,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單位應當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壹個月的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
2.合同簽訂後,單位依法為員工申報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由單位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3、繳費人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4.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
5.繳納社保的時間是國家政策,頒布於1999。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各省市、各行業繳費時間不壹致。最早的時候是1992,國企基本是1994開始發工資。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得到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壹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二)患病或者受傷的;
(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
(4)失業
(5)軸承。
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