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貧困人口的法規和政策:
壹、特困情況的範圍
1,城鄉老年人、殘疾人和16周歲以下的成年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固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力履行義務的。
2、有下列情況之壹者,表示無勞動能力。
(1)60歲以上的老年人;(2)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壹級或者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壹級的肢體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3、無履行義務能力,具備條件的窮人。
(1)60周歲以上或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其財產符合當地貧困人口財產狀況的規定;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員,其財產符合當地條件的;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4.不再認定特困人員: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孤兒認定條件的,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托底;2.堅持屬地管理;3.堅持城鄉規劃;4.堅持保護獨立性;5.堅持社會參與。
操作程序
1,申請手續;
本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書面申請——提交材料
2.審計程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入戶調查、訪談、信息核實等。——20個工作日(初步意見)——村(社區)公示——縣人民政府審批。
3.審批程序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全面審查——抽查核實——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4.終止程序
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終止救助供養並公示。
第三,服務機構建設
1,支持機構類型
(1)公有模式;
(2)探索公建民營模式;
(3)探索合資模式。
2.支持服務機構的管理
依法進行法人登記,建立內部管理、安全管理資金和服務管理制度,為貧困群眾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醫療救治等基本幫扶服務。
基本生活救助績效評估;
壹、指標體系的構成
它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和工作創新四個評價指標組成。
二、步驟
1,自我評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開展績效自評,並將自評報告報送民政部和財政部。
2.現場驗證
民政部、財政部組織力量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進行核查。
3.綜合評價法
民政部和財政部根據各省情況,進行量化評價,劃定績效等級。
4.通知
民政部、財政部將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財政部門通報結果。
以上是《社會工作條例》新增考點。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學過。每年都要考試,增加新的考點,這很重要。很可能是今年的考點。現階段還是要認真備考。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