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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社會習俗不屬於上層建築?

社會風俗習慣只是壹種社會現象,不能歸為上層建築。

習俗是歷代人們在特定的社會文化領域所遵循的行為模式或規範。風俗的多樣性,就是人們常常把不同自然條件造成的行為規範的差異稱為“風”;而社會文化差異導致的行為規則上的差異,就叫做“俗”。

所謂“百裏不同風,千裏不同俗”,恰如其分地反映了各地風俗各異的特點。習俗是壹種社會傳統。壹些流行的時尚、習俗和原有習俗中不合適的部分會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而變化。所謂“移風易俗”,正是這個意思。習俗是壹種歷史形成的,對社會成員有非常強的行為約束。習俗是社會道德和法律的基礎和補充部分。

上層建築是指建立在壹定經濟基礎上的社會意識形態以及相應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設施的總和。它包括階級關系(基本關系)、維系這種關系的國家機器、社會意識形態以及相應的政治法律制度、組織和設施。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是對立統壹的。

建立在經濟基礎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與經濟基礎相適應的社會意識形態。它是人們在壹定的經濟關系基礎上形成的龐大的社會體系,包括政權、法制、軍隊、警察、法院、黨的組織和活動等壹切國家機器和政治機構,以及政治、法律、道德、哲學、藝術和宗教觀點。

擴展數據

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概念。與經濟基礎相比,“上層建築”是社會結構的兩個基本層次之壹,是社會生活的兩個基本領域之壹。

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5-1846合編的《德意誌意識形態》中初步形成了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概念。馬克思在1852《路易·波拿巴的第十八個霧月》壹書中明確指出:“在不同的占有形式和社會生活條件下,有著不同的、獨特的情感。

整個階級在其物質條件和相應的社會關系的基礎上創造和構成這壹切”(《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611頁)。

1859年,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進壹步闡述了這壹概念:“與物質生產力發展到壹定階段相適應的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了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和政治的上層建築豎立在其上,有壹定的現實基礎與之相適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32頁)。

從社會存在與社會意識的關系來看,上層建築,包括政治和法律制度,都屬於社會意識領域。任何社會的上層建築都是由它的經濟基礎決定的,但它壹旦產生,就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並表現出壹種盡可能追求獨立的傾向,這種傾向對經濟基礎產生積極的反作用。

這兩者的相互作用表現在上層建築必須適應經濟基礎發展的規律上。壹切社會形態都是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的具體的歷史統壹。在階級社會裏,上層建築具有階級性。同壹社會形態中存在不同階級的政治組織和意識形態,反映了社會經濟基礎的復雜性和經濟關系的對立性。

無階級社會,經濟關系不是對立的,上層建築沒有階級性。中國學術界對上部結構反力的性質有不同的看法。

(1)認為反應在壹定條件下是決定性的;

(2)認為反應在經濟基礎中起不了決定性作用。參見《上層建築適應經濟基礎發展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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