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或取消
201165438+2004年10月20日,為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衛生計生委報送國務院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全文和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起草說明。
自2010起,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啟動《辦法》修訂工作。因為此次修改內容較多,衛計委建議廢止《辦法》,制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根據衛計委近日發布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征收標準統壹,規定已生育壹個子女,另壹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的,分別向雙方征收征收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在征收程序方面,條例從立案、調查、履行告知義務、征收決定的作出和送達、分期繳納和減免執行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以保證程序的合法性。同時明確規定,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守條例規定的程序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無效。
2014年2月2日,14,國家衛生計生委召集多位業內專家,對社會撫養費征收是否應該取消等熱點問題進行解答。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目前“超生”比例仍然不低,壹些地方達到10%,部分地方政策達標率僅為80%。如果社會撫養費被完全取消,這意味著我們的政策只限制誠實的人。
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不斷完善和人民群眾生育意願的不斷變化,規定可能會逐步放寬,最後可能只會約束少數人。如果每年只有1.2%的人多生孩子,對另外90%的人影響不大,那麽政策就要變了。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部門負責人也表示,社會撫養費要全部全額上繳國庫。這筆錢納入地方政府預算後,由地方政府財政統籌使用。
國家衛計委的公開表態,無疑為社會撫養費定了性質,即短期內不會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