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組織的印章是圓形的。
(2)全國性社會團體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對外刊五角星。社會組織名稱從左至右循環,社團登記機關出具證明。協會總部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後,由協會登記機關核發。
(3)地方社會組織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印有五角星,五角星內有社會組織名稱,自左向右循環。當地社區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由社區總部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後,由當地社區登記機關出具。
(四)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印章的大小、式樣和制度與其總部相同。
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總部的名稱,前段從左向右流轉,後段從左向右流轉。
(五)社會團體主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按照其登記或者核準的名稱刻制印章。二。印章的名稱、文字、字體和材料
(1)印在印章上的名稱應為該社會組織的法定名稱。印在印章上的名稱字太多,難以刻清楚時,可適當采用常用縮寫。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會團體的印章,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漢、民族文字。
(三)有國際交往的社會組織的印章需要標註英文名稱的,應當同時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
(四)印章上印制的漢字應當是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宋體和簡化字。
(五)印章的材質由發證機關確定。三、特種印章制度
(1)鋼印的最大直徑不得超過4.2厘米,最小不得小於3.5厘米。五角星刊登在中央報紙上,社會組織名稱自左而右傳閱,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後刻制。
(2)其他專用章的名稱和式樣應與公章不同,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後刻制。四、印章的管理和註銷
(壹)社會組織的印章,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使用。
(二)社會組織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罰款或者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社會團體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當由專人保管,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四)社會團體需要更換印章時,應當將原印章交回組織登記機關,經批準後重新申請並刻制新印章。
(五)社會團體註銷登記時,應當將其所有印章交回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六)社會團體被撤銷的,其印章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收繳。
(七)社會團體印章遺失,被宣布作廢後,可以按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八)社會組織收繳和返還的印章,由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造冊,定期銷毀,並將銷毀印章清單送公安機關備案。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10+02發布的《社會團體印章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