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失信人是指失信的人,是指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責任。“老賴”中國將嚴懲那些嚴重危害正常秩序的不誠信行為。人民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告知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企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參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政府支持、行政審批、市場準入等。依據法律法規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給予信用懲戒;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將被通報給征信機構,征信機構將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錄入最高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
法院失信被執行人會面臨什麽後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並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告知相關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要求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和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被失信者給予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也可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實施下列用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