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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的內容和目標是什麽?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內容包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工作要求、主要目標和工作範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是,在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協調各部門,狠抓* * *管理,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手段,整頓社會治安,打擊和預防犯罪,確保社會穩定,為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社會治理包括協調社會關系、規範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和維護社會和諧。

推進社會自治,解決理性經濟人與非理性社會人的矛盾,規範社會行為,監督和監控社會行為的社會效益。

中國社會治理的目標是社會治理,尤其是基層治理層面。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體制機制不斷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能力顯著增強。

自然災害防禦水平顯著提高,發展保障更加有力。“十四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壹個百年奮鬥目標的第壹個五年,乘勢而上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進軍。

要全面把握“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要求,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各項工作,努力實現經濟平穩、社會安定和諧,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好局、起好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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