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社會自治,解決理性經濟人與非理性社會人的矛盾,規範社會行為,監督和監控社會行為的社會效益。
中國社會治理的目標是社會治理,尤其是基層治理層面。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體制機制不斷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能力顯著增強。
自然災害防禦水平顯著提高,發展保障更加有力。“十四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壹個百年奮鬥目標的第壹個五年,乘勢而上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進軍。
要全面把握“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要求,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各項工作,努力實現經濟平穩、社會安定和諧,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好局、起好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