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的,應當給予表彰。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六個月以上,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給予表揚: (壹)服從人民法院判決,認罪悔罪的;(2)遵守法律法規;(三)遵守報到、接待來訪、外出、搬家等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四)積極參加教育學習活動,接受教育和改正。社區矯正對象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有見義勇為、搶險救災或者助人為樂、服務社會等突出表現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給予表揚。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提出減刑建議。
第四十二條社區矯正對象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減刑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據材料,經當地(市)社區矯正機構審核同意後,提交執行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依法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減刑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減刑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報省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核同意後,由省級社區矯正機構提交執行地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作出裁定。社區矯正機構的減刑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還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