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惡勢力是指經常聚集在壹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壹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人民群眾,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單純以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歹、欺行霸市的特征,或者是因婚姻糾紛、家庭糾紛、鄰裏糾紛、勞動糾紛以及本人與近親屬之間的法律債務糾紛等真正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引起的,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惡勢力人數壹般在三人以上,采摘者相對固定。組裝者是指在黑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成員相對固定,符合認定惡勢力的其他條件,但許多違法犯罪活動是由不同成員組織、策劃、指揮的,也可以認定為惡勢力,任何成員實施上述行為,都可以認定為糾察。其他惡勢力成員,是指明知或者應知經常與他人聚眾實施犯罪,但仍按照組織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包括有充分證據證明但未歸案的,以及因法定情形未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或者因參與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或者刑事處罰的。僅因臨時受雇或受雇、利用或被利用、被欺騙而參與少數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壹般不應認定為黑惡勢力成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犯其他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壹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壹)形成相對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眾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壹定的經濟實力支撐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多次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淩弱小,傷害群眾的;(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壹方,在壹定地區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