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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法律是歷代最嚴的嗎?

秦律是中國現存最早的古代成文法。早在公元前3世紀,秦就已經建立了相當完善的法律。最初制定於商鞅的《秦法》使秦國這個西方小國走上了富國之路,但其固有的弊端也在發展中逐漸體現出來。

造成秦速亡的因素很多,但秦律的弊端與秦速亡有著必然的聯系。首先,在法律的發展過程中,其正義性和權威性完全被君權至上所取代。商鞅大力提倡法治,視法律為治國之本。但實際上,法家提倡的法治並不是人人平等的絕對法治。因為君主作為統治者是淩駕於法律之上的。法律完全追隨君主壹人。

如果說先秦法家在強調君權至上的同時,註重法律的正義性和權威性,那麽到了秦始皇時代,法律的唯壹目的就是維護君權至上。在秦始皇眼裏,“法治”就是“人治”,“人治”就是“法治”。完全成了君主實現個人欲望的工具。

商鞅變法的主觀目的是使秦國迅速富強,商鞅認為這是用來規範和指導人們行為的。同時,他認為賞罰是法治的主要手段,但懲罰是主要手段,獎勵為輔。懲罰是用來禁惡的,獎勵只能起輔助作用。但按照商鞅的邏輯,當刑較輕時,應加重刑罰。這樣的推演必然會導致極端的懲罰。

所以在秦統壹天下後,秦始皇不僅基本遵循商鞅變法時頒布的法律,而且完全拋棄了商鞅“以賞為輔”的思想。他不主張“重刑輕賞”,而是主張“重刑不賞”。他認為只有嚴厲的懲罰和更多的殺戮才能統治世界。在秦始皇手裏,法律完全成了他“養錯了人”,與人民為敵的殘酷野蠻的統治工具。

其次,刑法的嚴苛和徭役的廣泛征收,使得“衣堵路使城”,不僅激化了社會矛盾,也使得社會缺乏農業生產的勞動力。與此同時,秦始皇和秦二世王朝正在進行極其繁重的工程建設,如長城等軍事工程,阿房宮擴建工程,驪山陵工程;同時在四個地方用兵。經過近30年的戰爭征服和工程建設,該國的剩余勞動力已基本斷絕。人們無法進行基本的農業生產,“耕者有其田”的法律成了壹紙空文。

經過多年的戰鬥,人們渴望壹個穩定的工作環境。但是秦朝嚴酷的刑法和征徭役的政策,使得人們無法進行基本的生產活動。廣大人民群眾長期生活在生存線以下,社會矛盾加劇。陳勝的光武起義就是壹個例子。由於天氣原因,陳、吳的俘虜不能按時到達指定地點,按秦律處死。真的是秦律逼民造反。因此,在陳勝光武起義後,曾經強大的秦帝國很快土崩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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