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本質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婚姻當事人及其關系必須滿足的條件,包括必須滿足的條件(積極要件)和必須排除和禁止的條件(消極要件)。
各國婚姻家庭法對婚姻的實質要件有類似的規定,但差異也很明顯,由此產生的法律沖突主要表現在:
(a)雙方的協議
目前,除少數實行封建婚姻和宗教婚姻的地區外,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規定結婚必須是自願的,但對自願結婚的要求並不十分壹致。比如有的國家法律規定,未成年人除了雙方同意外,還必須有特定第三人的同意。美國《統壹結婚和離婚法》規定,16歲以下的壹方,只有在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法院批準的情況下,才能結婚。英國、日本和意大利也有類似的規定。此外,有些國家還要求雙方在主管當局的官員面前表達自己的意願。
(2)法定結婚年齡。
法定結婚年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由於自然人的身體條件、風俗習慣和社會經濟政策的差異,各國對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也存在壹定的差異。比如阿根廷、西班牙、希臘等。男性為14歲,女性為12歲;澳大利亞男性14歲,女性14歲;英國、瑞典、智利男性18歲,女性18歲;韓國、日本、匈牙利男性18歲,女性16歲;美國統壹的結婚離婚法規定,男女分別為18歲。中國的結婚年齡比較高,男性22歲,女性20歲。
(3)禁止近親結婚。
為了提高人口素質,各國都禁止直系血親之間結婚,但禁止旁系血親之間結婚的範圍不同。中國禁止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結婚,羅馬尼亞禁止旁系血親四代以內結婚。
(4)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結婚。
中國禁止患有麻風病或性病的人結婚;瑞典禁止癲癇患者結婚;美國規定精神病人不能結婚,7個州禁止傳染病人在傳染期結婚。
(5)壹夫壹妻制。
目前大多數國家實行壹夫壹妻制,禁止重婚。然而,壹些伊斯蘭國家仍然允許壹夫多妻制。新加坡的穆斯林婚姻法允許穆斯林男性同時與四名女性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