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的罪名包括貪汙、受賄和瀆職。比如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都是貪汙賄賂罪。玩忽職守罪包括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
在確定是否對職務犯罪嫌疑人量刑時,要依法收集證據、核實。證據的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同時,要證明被告人的身份,確定犯罪是否存在,是否為被告人所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在證明案件事實時,需要註意案件的起因以及被告人是否有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
與職務犯罪相關的罪名有哪些?
1,貪汙賄賂罪,具體包括的罪名有:
貪汙、挪用公款、行賄、單位行賄、向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沒收財產。
2.玩忽職守罪,具體包括以下罪名: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檢察審判枉法罪、民事行政審判枉法罪、濫用職權執行判決、裁定罪、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玩忽職守罪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職權管理公司、證券罪、徇私舞弊罪。出售發票謀取私利罪、抵扣稅款和出口退稅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簽訂和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走私罪、商檢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放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辦理人員國(邊)境出入境證件罪、 放人越國(邊)境罪、不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招收公務員、學生謀取私利罪、因工作失職損毀、流失珍貴文物罪。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具體包括以下罪名: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在押人員罪、報復陷害罪、破壞選舉罪。
綜上所述,是邊肖對涉嫌職務犯罪被判刑問題的相關回答。希望能幫到妳。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177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