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法律法規和制度是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基本保障。立法、司法部門要根據形勢發展,加強法律與行政法規的有效銜接,積極行動,通力合作,及時解決發展中的問題。要重點加強對各類利益相關者經濟犯罪的個別犯罪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加強對犯罪處罰與預防、犯罪主觀方面和刑事證據的研究,積極制定相應的案件定性量刑標準,防止出現新的法律漏洞。將努力將未履行信息披露的集資行為定為犯罪。合法融資行為和非法集資的區別,不是以集資的數額和規模來界定的。未能披露完整信息和提示風險,並根據行為人吸收資金時的具體情況,不具備返還能力,邏輯上必然倒閉的集資行為,應當以犯罪論處。
第二,規範市場行為,引導群眾依法投資。
要引導市場主體依法經營,杜絕非法集資,使其各種經濟行為不超出法律的界限。針對當前人民群眾投資欲望高、投資渠道少、投資範圍窄的困難,大力拓展投資渠道,建立和優化各種資本要素市場,盡可能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的投資機會,防止各種以招商引資為名騙取受害群眾錢財的違法犯罪活動。要紮實有效地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和創新,加強金融監管,加大對金融欺詐的打擊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
第三,正確量刑,加大財產刑的運用。
經濟犯罪往往屬於貪汙罪,犯罪人主觀上都有貪汙罪的動機或目的。如果只是判他們自由刑,往往不足以遏制他們的再犯。因此,在利益相關者經濟犯罪的刑事司法過程中,應特別註意財產刑的運用。對於壹些情節輕微的罪犯,可以根據刑法的規定判處緩刑和罰款,而不必收監,避免他們在獄中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和對社會生活的不適應。如果某項自由刑不足以對其進行處罰,則應依法對其進行罰款,以體現國家對其行為負面評價的嚴重程度。
第四,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公民的防範意識。
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國家的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重點報道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危害性,及時宣傳司法機關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取得的成果,揭露這些犯罪活動的欺騙性和非法致富性質,震懾犯罪分子,大力營造震懾犯罪、教育群眾的濃厚氛圍。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單位、組織和個人防範詐騙的免疫力,切實提高金融機構、公司企業、個體商戶、社會公眾、投資者特別是老年人的自覺警惕性,教育人民群眾不貪利、不僥幸、不盲從,理性投資,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