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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發證誰監管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壹條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和種類,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法律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對特定事項應當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行政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淺析“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的內涵:從字面含義看,“誰審批、誰監管”是指依法享有審批權的行政主體,對其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事中事後監管;“誰主管誰負責”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權力的行政主體,對分管事項實行事後監督管理。

誰發證,誰管理,誰負責,不是壹個具體的“法律條文”,而是立法本意。法律是為了明確權利、義務和責任,每壹部法律都是這樣。“誰發證,誰管理,誰負責”的行政原則是對這種社會關系的高度提煉和概括的精神。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引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明確提出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適用金融部門處理這些糾紛的方式、職責、機制和保障。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成熟度的提高,對消費者類型的區分更加細致,從而強化和促進了相關責任部門維護的行業內消費糾紛處理機制,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分流非責任部門對工單的需求。同時,針對惡意投訴、重復投訴的問題,充分發揮各級服務熱線的作用和提高工單發放的準確性,建立更高級別的政府專門部門協調機制,進壹步加大打擊和懲處力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壹條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和種類,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法律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對特定事項應當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行政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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