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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關於消費者權利的案子?就壹個,加上分析和觀點。急!!!

[案例]

超市是北京的大型超市。10月3日,1994,65438+李(學生)去超市購物。上午10點,當李想離開珠寶店時,服務員張攔住了他的去路,說:“我懷疑妳有我們的珠寶。能讓我看看嗎?”李當即斷然拒絕,道:“看妳那狡猾的樣子,就知道妳不是什麽好人。做賊心虛!”

張某隨後叫來保安,將李某強拖至保安室,超市女工作人員檢查了李某強的上衣口袋和褲子口袋。當超市裏沒有發現珠寶時,李被釋放了。李某非常氣憤,遂於2月以1994向法院提起訴訟,稱超市侵犯了其名譽權和人身自由,要求超市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李某損失。

[問題]

1.消費者維護尊嚴的權利是什麽意思?

2.本案超市是否侵權?

[分析]

1.消費者維護尊嚴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其人格尊嚴和民族習俗得到尊重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侮辱、誹謗消費者,不得搜查其身體和物品,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

3.本案中,超市擅自搜查消費者身體,肆意侮辱、限制李自由半小時,侵犯了李的人格尊嚴,屬於嚴重侵權行為。超市應向李某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李某精神損失費。

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警告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654,38+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可見,本案中的超市也可以受到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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